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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邮票起风波同事法庭论是非

1999-08-07 来源:生活时报 李凤新 李 晶 刘玲玲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委托他人代购邮票引发的返还财物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委托代购人牛女士要求受委托购票的同事张女士全额或部分退还邮票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牛女士与张女士同为某印制局下属厂职工。1997年年初,由于香港、澳门地区的即将回归,两地区当年的年份邮票炒得十分火爆。不但价格高(1997年1月29日的《中国集邮报》刊登本市东区邮局公司征订香港1997年全年邮票和小型张自取售价为:560元/册,函购价580元/册;1997年澳门全年邮票和小型张自取售价为780元/册,函购价:800元/册)且预定手续难办。牛女士及亲属均为邮迷,爱邮心切。恰在此时,听同事说张女士正在单位张罗为大家办理此事。身负亲友重托的牛女士立即找到张某寻问了详情。得知张代办的这两套邮票香港票为:580元/册;澳门票为800元,年底到货。于是提出购买。双方就此口头达成了委托代购协议。此后,牛女士先后将33套共计45540元的邮票款交给了张女士。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到了同年年底,令邮迷们十分看好的这两套邮票在邮市上不但随处可购,且价格爆跌。从中国集邮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布的价格表可以看出,当年的香港邮票每套售价仅为299.8元;澳门邮票每套价仅294.4元。更让牛女士气恼的是,一次,她与同事来到某个体邮商处问价,此邮商报出的价比上述价码还底。仅粗粗一算,自己就亏损了两万余元。这样一来,如何向亲友们交待?牛女士越想越气。偏偏这时,张女士按原预定价为牛女士等人购来了邮票。牛女士实在不甘心。以自己当初交付张女士的仅为预付款,张应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在邮票到后与其重新进行结算为由,要求张女士按市场价退还其多收的票款遭到张拒绝。为此,牛女士一直未领取预订邮票,并于1999年2月持上述理由起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张女士全额返还其预交的邮票价款、支付利息或每套按市场价退还其多收的货款。张女士表示不同意退款付息。

经审理,宣武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牛女士与张女士约定,牛女士委托张女士预定1997年港、澳地区全年邮票,且双方就具体代办手续时间、委托购买邮票单价款、代购邮票的套数、取票的时间及方式等事项均作了口头约定,牛女士亦按约定向张女士交纳了订购价款,至此,双方的委托代购合同已成立并部分进行了履行,无论牛女士和张女士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张女士已按双方口头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受托人的义务且未超越牛女士的委托代理权限,由此而产生的委托代理行为及后果,牛女士理应承担。故牛女士要求张女士全额退还自己交纳的邮票款或按市场价部分退还票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宣武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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